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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新政出台(附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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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工作作出系列部署。
培养政策规定
(一)培养模式
1.采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专业,下同)。
2.采取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幼儿园教师、
小学全科教师(小学教育专业,下同),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体育教育专业、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下同)和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专业,下同)。
3.采取本科(或同等学力)起点两(或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模式,培养高中阶段教师。
4.探索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的模式,培养小学全科教师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
(二)定向就业范围
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定向培养教师,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面向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培养,特殊教育教师、高中阶段教师面向县域内相关学校培养。
(三)培养院校
根据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下同)的培养规模和能力,承担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培养院校为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省教育厅每年将按照全省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和师范院校培养的能力水平,对培养院校进行适当调整。
(四)培养机制
由培养院校与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校地协同、联合开展培养工作。
(五)培养经费
公费定向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院校。由各培养院校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培养院校基本修业期内免除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一年10个月按月发放。培养经费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在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政策外,其他与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毕业上岗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享受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培养计划编制
(一)县(市、区)申报计划。经各县级政府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定向范围学校教师补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公费定向培养教师需求计划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地市初审汇总。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各县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报送到省教育厅。
(三)审核下达计划。根据各地申报定向培养需求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结合各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的培养能力、区域平衡等因素,动态调整,统筹确定年度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培养计划数和培养院校。在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总额内,统筹编制各地各招生类型的年度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并分别纳入全省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的总计划,下达到各培养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和培养院校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院校编制招生计划。各培养院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编制各招生类型各科类各专业分区域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性质对应为“地方公费师范生”。
初中起点本专科生源计划和高中起点本科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结果,由培养院校分别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和“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系统”上编制。
报考对象和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内地(大陆)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三)报考定向培养考生应符合当年度相应招考的报考条件,其中报考初中起点本专科层次考生,成绩应达到当年生源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层次考生,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及符合相关高校录取要求。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招录方式
(一)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各类专业本专科师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不低于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成绩,由地市招生办公室在有关高校下达的本地市招生限额内组织实施,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招收高中起点各类专业本科师范生,探索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具体以省招生办公室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为准。录取时,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中,实行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录取。
(三)招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主要依据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具体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四)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可由培养院校和地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测试工作主要是考察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语言表达、身体素质等方面内容。
(五)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生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结果公正。
(六)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培养院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后,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六份。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查。经复查合格者,由培养院校负责将已签署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转至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政府在三个月内签署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由培养院校分发培养对象及留存。如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培养质量管控
为确保公费定向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密切合作,协同育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退还的培养经费由培养院校负责据实核算和经费管理,原则上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并对应抵扣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培养经费的额度。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就业安排及履约管理
根据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要求,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进行面试、考察。按照人岗匹配、专业对口的要求,由同学段同专业的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按面试考察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选择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公办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要自觉履行在培养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在毕业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坚守服务期约定,努力做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作贡献。在规定服务期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其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提升学历。
各地负责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在服务期内
可安排其在定向范围内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履约情况。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各地负责按照规定追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收缴其违约金,超过1个月缴纳时限的须每天按照应缴交费用1‰的比例加收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收缴的违约退缴资金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专项用于支持和补助地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在校期间,经研究确定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培养院校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参考资料